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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据询问登记房屋共有情况的通知 2015-09-09 来源:

 

为了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,做到依法登记,简化流程。现就房屋登记询问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十八条规定。我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应履行询问申请人的职责,对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、是否为共有房屋进行询问。
二、我登记管理中心将依据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,不对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。
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,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,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。
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,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(如婚姻关系证明、家庭关系等)。
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,申请人应提供份额约定书。
三、按照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十一条规定,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,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。
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的,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。
五、经询问后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,其所有权人可以单独申请处分房屋的相关登记(转让登记、抵押登记等)。

六、此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