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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四十条 2017-03-16 来源:

 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四十条:“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转让房地产时,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,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。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,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,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”之规定,划拨土地非住宅不动产转让时,需提供出让批准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