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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房屋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 2013-06-20 来源:

 

关于开展房屋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
 
各房地产开发企业、金融机构、购房人:
根据《物权法》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管理工作,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,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,结合金州新区实际,决定开展房屋预告登记业务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起,在金州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开展预告登记业务。
二、具体工作内容
1、预告登记范围
(1)预购商品房;(2)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;
2、为了提高办事效率、方便企业,拟将上述(1)(2)两项预告登记合并办理,并应提交如下的材料;
(1)、预告登记申请及委托表;(www.fczw.cn网站下载)
(2)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
(3)、商品房购房合同(已备案);
(4)、借款合同;
(5)、抵押合同;
(6)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(网备的商品房合同第十五条为预告登记约定条款);
(7)、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(建议金融机构在抵押合同中增加预告登记约定条款);
(8)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 
特此通知。
 
 
 
金州新区房屋登记管理中心
二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